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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辦法 / 機關檔案保管作業要點

機關檔案保管作業要點

 

 

 

 

 

 

一、為妥善保管機關檔案,提檔案管理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檔案保管作業,包括檔案整理、存放庫房安全維護及清查事項。

三、檔案之保管,應依媒體型式,區分為紙質類、攝影類、錄影音帶類及電子媒體類,分別管理。

、檔案之整理,應依檔號順序由小至大排列。

五、檔案整理作業採委外辦理者,應於檔案保管場所或指定場所為之。

六、永久保存與定期保存檔案得分置存放。

、檔案應存放於容具目次表,載明下列事項:

(一)檔號。

(二)案名。

(三)案由。

(四)密等。

(五)保存年限。

(六)其他應記載事項。

同一容具內以存放同分類號案件為限,如置不同名之案件時,其

目次表應分別製作。 

檔案容具外應標明檔號、案名及保存年限等事項。

檔案容具係指置放檔案之保護套、袋、夾、盒、箱或其他容具;其規格由各機關自行訂定。

前項容具應選用質優、堅韌且保固良好之材質;紙質類,宜選擇無酸材質;聚酯類,選擇化性穩定之材質。  

九、上架應按檔號大小序,小者在左,大者在右;由左至右,由上至下排列於檔案架櫃,並宜預留架位空間

、檔案之置放方式,應視媒體型式及檔案保存狀況,選擇直立或水平

置放

十一、檔案附件與原件併存放為原則;另行存置,應於附件標記檔

號,並於目次表註明媒體型式、數量及存放位置。

十二、檔案櫃架適當位置應設置簡明之標示。

十三、檔案之保存,應依不同媒體型式採取防光、防熱、防潮、防蟲菌、防污染、防磁、防刮及防盜等必要之防護措施。

檔案遭受危害,應採取適當處置措施,遇有重大損害或無法自行處

置者,應通報檔案管理局。

前項檔案危害之處置,應避免傷害檔案、人體及破壞環境。

檔案庫房應由專人管理,定期查檢工作應做成紀錄。

檔案庫房宜採單一出入口管制,非經許可不得進入。

、檔案庫房內嚴禁下列行為:

()使用或存放易燃或易爆物品。

      ()飲食儲存食物或堆置雜物

()植養生物。

十六各機關應訂定檔案清查計畫,就所保管檔案定期進行清查作業,並將清查結果陳報權責長官核閱。

十七、檔案有遺失、毀損情形,各機關應即查明原因簽請權責長官處理,並採取適當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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