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羅東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審議委員會組織章程
99年8月27日99學年度期初校務會議討論通過
一、依據:
(一)教育部97年12月1日台參字第0970234778C號令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
取費用辦法」。
(二)教育部98年7月6日部授教中(二)字第0980508129B號暨98年10月12日部
授教中(二)字第0980516147C號令修正之「國立及台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向
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
二、目的:為向學生收取費用內容公開透明,成立本委員會審議本校向學生收取代辦費用項
目與收費標準。
三、適用範疇:代辦費為學校代為辦理學生相關事務之費用,包括:
(一)必要性代辦費:學生平安保險費、家長會費等。
(二)自願性代辦費:健康檢查費、教科書費、班級費、課業輔導費等其他代為辦理相關
事務費用。
四、 組成方式:
(一)本委員會設置委員13人:計家長會及家長代表7人(由本校家長會推派)、學校
代表5人、社會公正人士1人(由校長聘任之),其中學校代表為校長、教務主任
學務主任、會計主任、進修學校主任,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二)本委員會設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擔任,設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總務主任擔任之。
主任委員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會因故無法主持時,由其指定代理主席或由委員
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五、職責:
(一)會議成員應出席各定期、臨時之委員會議。
(二)審議本校各項代辦費用項目及收費標準:應按收支平衡原則訂定,並作成決議,俾
由學校於註冊收費前公告之。
六、審議會議之舉行:
(一)定期審議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前開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各項審議會議至少應有三分之二成員出席,該會議計價協商家長代表不得少於會商
人數二分之一,實際家長代表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實際出席總人數二分之一,任一性
別人數以達三分之一為原則。會議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員贊成通過。
七、審議會各項會議記錄、費用收據及相關資料,學校依規定年限保存備查,其收支情形並
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
八、本委員會為無給職。
九、如有未盡事宜悉依上級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章程經行政會報通過,提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