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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國立羅東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03102103學年度家長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121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30144676號函核備。

 

第一章        

第一條        國立羅東高級商業職業學校(以下簡稱本校)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之規定,訂定本組織章程。

第二條        本校設置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長家會),以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會址設於校內。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或其他同居之親屬。本校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將學生家長之相關資料送交家長會,以利會務運作。本會會址設於宜蘭縣羅東鎮中山路四段360號。

 

第二章       組織及任務

第三條        家長會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四週內,由各班家長推舉一人至三人擔任之;其推舉方式,得採會議或通訊為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學校有身心障礙學生者,其家長應至少一人為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同一家庭之家長,以一人被推舉為班級代表為限。。

第四條        家長會設家長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委員三十一人(含進修部),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舉組成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其任期自當選之日起,至下屆委員產生之日止,並不得逾隔年十月三十一日。學校有身心障礙學生者,前項委員總額內,應至少一人為身心障礙學生家長。

第五條        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九人,由委員會就委員中選舉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委員應就本校九位常務委員中選舉一人為家長會會長,並選舉三人為副會長。家長會會長、副會長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並以連任一次為限。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罷免時,應由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一以上提案,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罷免之。

 

第三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六條       會員權利如下:

一、   班級家長座談會出席權、發言權、提案權及表決權。

二、   班級代表「推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三、   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第七條    會員義務如下:

一、   繳納會費。

二、   遵守本會組織章程及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第四章       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

第八條    本會應「推舉」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各一人,辦理經費及會務監察事項,由委員互相「推舉」之。

第九條  財務委員職權如下:

一、   協助本會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

二、   管理本會財務事項。

三、 與本會會長於本會預算、決算報表及明細表上,共同具名。

第十條  監察委員職權如下:

一、   監察本會會務。

二、   定期稽核本會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三、   審核決算報告。

第十一條財務委員與監察委員罷免時,應由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一以上提案,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罷免之。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六週內舉行,由原任會長負責召集並擔任主席。會員代表大會得經委員會之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長因故未能召集時,由副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副會長因故未能召集時,由常務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以上人員均未能召集時,由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校長、本校行政主管及相關教職員應列席。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一、   提供本校教育活動改進建議事項。

二、   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   討論會員代表之建議事項。

四、    審議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預、決算事項。

五、   選舉、罷免委員會委員。

六、   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十四條    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會議,上學期第一次會議應於第一次家長代表大會召開後二星期內召開。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委員會。前項委員會會長因故未能召集時,由副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副會長均未能召集時,由常務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以上人員均未能召集時,由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委員開會時,校長、本校行政主管及相關教職員應列席。本校在學原住民學生超過五人時,應由原住民家長互推一人列席。

第十五條     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      提供本校推展教育政策改進建議事項。

二、      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      研提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預、決算事項。

四、      協助本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五、      協助本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六、      選舉、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

七、      依法推選家長代表家長會出席本校校務會議及校內外各種會議。

八、      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得由會長視需要召開之,並負責執行委員會經常性會務。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代表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委員會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出席人數不足時,得改開座談會,並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假決議應針對同一議程明確訂定下次會議時間,通知應出席人員,並公布於學校(家長會)網頁。議決前項假決議之會議,應達委員總數六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假決議視同有效決議。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權利。但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

第十八條    家長會置秘書、幹事(各)一人,由會長推薦人選,經委員會同意後,由會長聘任之,辦理日常會務。家長會聘顧問,由會長提名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本校發展。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十九條  家長會經費來源:

一、家長會費。

二、捐贈收入。

三、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家長會費之收取,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但學生家庭清寒者免繳;收取金額依教育部規定辦理。第一項第二款捐贈收入,其以對外募捐方式辦理者,應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並以自由捐獻方式為之。

第二十條  本會經費之支出及用途如下:

一、   本會會務支出。

二、   協助本校辦理各項教育活 動。

三、   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

四、   支援本校充實教學設備及改善教育環境。

五、   獎勵學生及教職員工。

六、   其他相關事項。

第二十一條 家長會費得委託本校代收,本校代收應交家長會管理,於收取後二週內撥入第十七條之専戶,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第二十二條 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財務委員及經管財務之業務承辦人至少一人共同具名,在金融機構設立専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専帳處理。除於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年結束前,由會長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外,並應於會長改選後十日內連同經費收支帳冊及憑證辦理移交。本會之預、決算報表及明細表,應由會長及財務委員共同具名。監察委員應於每學期末,定期稽核本會財務帳冊。

第二十三條 家長會經費之運用,由委員會擬定計畫及預算,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支用之。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會每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本校應將會議紀錄與會長、副會長、委員會委員及會務人員名冊,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備查,會長異動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家長會或其會員協助本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本報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獎勵。

第二十六條 家長會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本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時,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後,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糾正,並限期改善。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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