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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宜蘭縣國立羅東高商校友會章程

113730日理監事會議審議

113928日第23屆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宜蘭縣國立羅東高商校友會(含宜蘭縣立羅東商業職業補習學校宜蘭縣立羅東高級商業職業進修補習學校臺灣省立羅東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暨附設高級商業職業進修補習學校、臺灣省立羅東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暨附設高級商業職業進修學校、國立羅東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暨附設高級商業職業進修學校、國立羅東高級商業職業學校)(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團結校友力量、發揮互助合作精神、促進校友感情與母校的進步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國立羅東高級商業職業學校。

第四條:本會得視會員分佈情形、於各地設立分會,其組織規則另定之。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1) 協助政府推行政令。

(2) 協助母校推展各項教育發展。

(3) 調查搜集校友有關動態資料。

(4) 舉辦校友聯誼活動事項,推展校友互助濟助事項,輔導在校同學實習及校友就業。

(5) 編印會刊叢書通訊錄等

(6) 辦理其他合於宗旨公益事項

 

第 三 章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凡符合第一條所訂學制內畢業、肄業者得申請加入本會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1)  在會內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在會內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3)  有參加本會所舉辦一切活動之權益。

(4)  享有本會辦理之各項濟助之權益。

第八條: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及一切決議案的義務。

會員有擔任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工作的義務。

會員有按期繳納會費及出席會議之義務。

第九條:本會會員因住所、工作或其他因素遷移,應於二個月內向本會或分會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監事會提出糾舉,經理事會之決議,得予暫停會員權利或註銷其會籍。

(1) 在一屆會期以上,從不參加會務活動亦不繳納會費者,暫停其會員權利。

(2) 違背本會宗旨或破壞本會名譽者,註銷其會籍。

第十一條:暫停會員權利者,經說明理由,補行履行義務,經由本會理事會會議通過,可以恢復其應有之權利。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二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三條:本會設理事會主持會務,置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均由會員大會選舉之,並由全體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三人,再由常務理事中推舉理事長一人。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綜理會務、代表本會對外負責。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理事中途出缺,由候補理事依次遞補。

第十四條:本會設監事會,負責監理會務。設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互選常務監事一人,連選得連任一次。常務監事為召集人,綜監會務。監事、常務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監事中途出缺,由候補監事遞補之。

第十五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由理事長遴薦人選提經理事會議通過聘任之,以處理日常會務。

第十六條:本會視需要下設組織、服務、總務等組,各組設組長一人,由總幹事遴選,提經理事長通過後聘任之。

第十七條:本會各組組織職掌如下:

(1)  組織組掌理會員之登記,各分會之建立並連絡母校師生。

(2)  服務組掌握各種活動、濟助項目及會員康樂等項目。

(3)  總務組掌理文書、庶務、經費、出版及不屬於其他各組之事項。

第十八條:本會設顧問及榮譽會員:

凡熱心本會之師長及社會人士得經理事會議通過敦聘為本會顧問。

對母校或本會有特殊貢獻者得經理事會議通過後敦聘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五章 會 議

第十九條: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必要時,經理事會之決議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得申請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本會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集開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會開會時,總幹事及各組組長均須列席和報告工作狀況。

第二十一條:本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集開會,由常務監事負責召集,並主持之。

第二十二條:本會常務理事、理事會、監事會必要時,得於召開臨時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 六 章 經 費

第二十三條: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

(1)  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伍佰元,常年會費新台幣捌佰元。

(2)  會員之自由捐款。

(3)  母校或其他機關團體補助。

(4)  本會基金孳息。

第二十四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 七 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本會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二十六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並呈報宜蘭縣政府備查,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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