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羅東高級商業職業學校身心障礙學生成績評量實施要點
111.06.23特推會會議通過
111.06.30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
(一)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四條。
(二) 特殊教育法 第十九條。
(三) 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辦法 第八條。
二、目的
(一) 協助本校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促進其學習之適應能力,以充分發展其潛能。
(二) 資源班身心障礙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個別學生之身心特性及需求彈性調整,考量科別或領域性質、教學目標與內容、學生學習優勢及特殊教育需求實施多元評量。
三、實施對象
本校在學學生並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資格者:
(一)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礙,並持有證明者。
四、學業成績考查方式
(一) 採取個別化評量者,由該科班級任課教師擬定學習計劃,參照學習計劃總結性評量結果,給予學生評量成績。
(二) 任課教師視各科及身心障礙學生身心狀況決定考試的內容,亦可進行替代性評量。
(三) 教師於學期初選擇對學生有利之成績評量方式。
1.學生之各科教學評量,各班授課教師應依其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並參考個別化教育計畫了解學生學習特性,實施多元化之彈性評量。
2.多元化之彈性評量方式:教師可自訂,以下謹供參考。
(1)縮小(改變)考試範圍:授課教師可從現有教材中選擇符合學生能力的內容,實施測驗。
(2)重複測驗:使用相同試卷再次測驗學生學習表現。
(3)調整原有測驗成績比例:依據學生優勢學習能力,重新分配原有測驗中各題型所佔之配分比例。
(4)自編測驗:授課教師可依學生學習之程度,另行設計測驗卷,作為定期考試及平時測驗成績的依據。
(5)替代性作業:授課教師可提供適合學生學習能力的作業,作為替代性評量(定期考試及平時測驗)的依據。
(6)其他評量方式,如:調整評量的時間與情境,口述問答,實際操作、作品…等。
五、學業成績登錄方式
(一) 學業成績60分以上(含60分):以實得成績登錄,視同一般生。
(二) 學業成績40分(含40分)以上60分以下:以60分登錄。
(三) 學業成績未達40分者給予身障生第二次補考機會,補考及格以60分登錄,補考仍不及格則以實得成績登錄,並請任課老師繳交該生個別化評量相關紀錄(IE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