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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 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要點

國立羅東高級商業職業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要點

  94.9.16修訂

101.01.11校規修訂委員會修訂通過

   101.02.06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5.06.17校規修訂委員會修訂通過

108.01.18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06.30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依據:

()100.2.8修正之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

()102.12.11修正之教育基本法

()103.01.10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104.12.04臺教國署高字第1040138371號函:「教育部主管國、私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轉型為進修部,擬將依定比例進修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學生代表納入『學生獎懲委員會』、『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 105.06.01修正之高級中等教育法

()105.10.05修正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二、目的:為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建立學生正式申訴管道,保障學生權益,促進校園和諧,發揮民主教育功能。

三、本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依下列規定:

()本校為處理學生申訴案件,設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簡稱申評會),置委員九人,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除輔導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執行秘書,由校長遴選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二人、教師代表四人(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學校教師代表不得少於學校行政人員代表,進修部教師依定比例推派代表)、家長會代表一人(由家長會推派)、學生代表一人(由班聯會推派)。申評會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並應增聘特殊教育學者專家、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人員擔任委員,不受委員人數上限之限制。

前項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申評會委員會議,由校長召集,並於委員產生後第一次開會時,由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主席,主持會議。主席不克出席時,由委員互選一人代理之。

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申評會之委員。

()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以下簡稱申訴人)對學校影響其權益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不服者,得提起申訴。

前項學生之父母、監護人,得為學生之代理人提起申訴。

學生自治組織提起申訴時,應以該組織之名義為之。

()申訴人提起申訴者,應自知悉或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學校為之。申訴之提起,以學校收受申訴書之日期為準。學校對於逾期之申訴案件,不予受理。但申訴人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並提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

()申訴人向學校提起申訴,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申訴人於評議決定書送達前,得撤回申訴,申訴一經撤回後,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

()申評會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申評會委員於任期中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得由校長解除其委員職務,並依規定補聘之。學生申評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申評會處理申訴案件,關於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申評會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申評會評議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申訴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並應通知申訴人及其父母、監護人、原處分、措施單位或其他關係人到會說明。

()申評會作成評議決定書,應以學校名義送達申訴人及其父母或監護人;無法送達者,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處理。

對於足以改變學生身分或損害其受教育機會等處分之申訴案,應於該評議決定書附記:申訴人如不服申評會之評議決定,得於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提起訴願。

 

()申訴之評議決定,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並應於評議決定之次日起十日內,作成學生申訴評議決定書(以下簡稱評議決定書)。

前項評議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2.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3.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4.申評會主席署名。決定作成時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由代理主席署名,並記載其事由。

5.不服評議決定之救濟方法。

6.評議決定書作成之年月日。

()學校對於三、()第二項申訴案之學生,於申評會作成評議決定前,應以彈性輔導方式,安排其繼續留校就讀,並以書面載明學籍相關之權利及義務。

(十一)學生申評會作成評議決定書,應即以學校名義交由申訴人簽收或由郵政機關以雙掛號送達申訴人,其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時,得將評議決定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或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以為送達。

(十二)特殊教育學生之申訴案件,另依據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設施辦法,提供相關申訴服務

(十三)有關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申訴案件,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

(十四)申訴案件經作成評議決定書送達申訴人後,學校應依評議決定確實執行。

四、本辦法經校規修訂委員會修訂,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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